2007年9月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友作伪证 自己进班房
朱耀刚

  8月30日,江山法院以伪证罪判处郑某拘役3个月。
  法院经审理查明:某单位科长毛某帮助柴某非法办理了一处房屋土地证,使柴某在拆迁中得到了安置。而柴某先后送给毛某现金7万多元。后因柴某被纪委查处,毛某便约了同学郑某一起去退还5万元,但柴某不肯接受。毛某等人商量后把钱放在郑某处,以应付查处。不久后,毛某果然因涉嫌受贿被起诉。郑某在作证时却称那5万元钱是柴某给他的劳务费,以此为毛某开脱罪责。